付某某
陈某某
李洪某
陈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李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本案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广,男,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3596058-4。
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西山道13号。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女,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洪某、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凤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被告李洪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当事人双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大小,以被告李洪某承担80%事故责任、原告付某某承担20%事故责任为宜。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洪某系母子关系。被告陈某某为冀B6V202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据被告李洪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由被告李洪某、陈某某按被告李洪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付某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2040.77元(医疗费3384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内固定取出费80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付某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83014.1元(护理费1167.45元+误工费2135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410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10.65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未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83014.1元;原告付某某属于商业三者险范围的事故损失为27232.62元(34040.77元(42040.77元-10000元+鉴定费2000元)×80%],未超过5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27232.62元。原告付某某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6V202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被告李洪某、陈某某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原告应予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6V20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93014.1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27232.62元,合计人民币120246.7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付某某返还被告陈某某垫付款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376元,原告付某某承担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被告李洪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当事人双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大小,以被告李洪某承担80%事故责任、原告付某某承担20%事故责任为宜。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洪某系母子关系。被告陈某某为冀B6V202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据被告李洪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由被告李洪某、陈某某按被告李洪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付某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2040.77元(医疗费3384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内固定取出费80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10000元;原告付某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83014.1元(护理费1167.45元+误工费2135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410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10.65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未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83014.1元;原告付某某属于商业三者险范围的事故损失为27232.62元(34040.77元(42040.77元-10000元+鉴定费2000元)×80%],未超过5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27232.62元。原告付某某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6V202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被告李洪某、陈某某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原告应予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6V20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93014.1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27232.62元,合计人民币120246.7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付某某返还被告陈某某垫付款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376元,原告付某某承担94元。
审判长:韦凤侠
书记员:吴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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