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星,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林有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星与被告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俊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付星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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