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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朝兵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钱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付朝兵,男,1985年4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云林,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室、8楼A-C、E-I室。
  负责人:周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朝兵与被告钱云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朝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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