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假名袁阳俊,无业。2010年3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双连,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语翻译陈瑾,西安盲哑学校教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梁双连、手语翻译陈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另一聋哑人(身份不详)骑自行车窜至本市粉巷税务局门口,趁被害人朱某驾车遇堵且车窗玻璃半开,由另一聋哑人上前敲朱某驾驶室车窗吸引其注意力,被告人付某趁机从副驾驶室车窗将放在副驾驶位置的斜挎包一把抓住,被害人朱某发现后紧抓包带,被告人付某强行将包抢走后骑自行车逃跑时,被附近电动摩托车司机紧追至本市小南门外将其抓获,并移交巡逻民警。经清点被抢包内装有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评估价值2145元)、小灵通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27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朱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笔某证明其2010年3月26日被抢事情经过。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付某在逃离过程中被抓获。3、证人郑建立证言,证
明其看到被告人付某被追赶,遂骑电动摩托车也跟着追赶并将其抓获交给巡警。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朱某经辨认,指出抢其包的人为被告人付某。6、指认照片。7、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2145元、小灵通价值270元。8、西安交通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告人付某作案时骨龄大于20周岁(不包括20周岁)。9、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被抢物品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10、被告人付某供述笔录,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他人结伙实施抢夺行为,犯罪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属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付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25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付德清
审判员 鲁向阳
人民陪审员 周琪
书记员: 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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