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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83********,汉族,大专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群众,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5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鲁******号“飞度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罗庄区祝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一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369781****)。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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