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街道办事处**村**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周口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5时49分许,崔某甲驾驶京Q8****轻型仓栅式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2075KM+200M(东)时,车辆尾随撞击刚刚由应急车道变更到行车道内的,由付某某驾驶的鲁PP****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经鉴定鲁PP****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22公里每小时),尔后董某某驾驶苏M2****小型轿车又撞击京Q8****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石某某、徐某某两人当场死亡,崔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甲、董某某两人受伤,三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付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申请、诊断证明书、GPS行驶记录单、证据公开记录、领条。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崔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车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表检验报告、汽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喜军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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