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2001********,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南区,住承德市双桥区**楼**单元**室,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王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董某某、毛某某等人在承德市双桥区**酒店喝酒至次日凌晨。期间郭某某提议找几个卖淫女到酒店玩,让王某某联系卖淫女。王某某与被告人付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络,要求付某某安排三个卖淫女到**酒店。后王某某将董某某给其微信转账的人民币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付某某。付某某收到钱款后,找到卖淫女孙某某、刘某某等人到**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孙某某、刘某某均收取付某某转账的人民币1800元,并在**酒店房间内分别与董某某、毛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并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静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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