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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付美云)(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园**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一张,信用卡初始额度为30000元,被告人付某某在正常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期间,又办理了“新快现”及“续金宝”业务,从该卡内透支 47000元现金,分36期偿还;后未能依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经发卡行多次催缴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截止2017 年9月18日,被告人付某某累计逾期17个月(516天),欠款本金20681.2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20681.26元,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刑事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认为“新快现”、“续金宝”实质上属于贷款业务,本案中,中信银行向相关被告人办理该“新快现”或“续金宝”业务时,被告人均身份真实,也没有将贷来的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张少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018年12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立案标准为五万元。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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