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会泽县**街**巷道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因醉酒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导致所驾驶车辆撞到停在路旁的川******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33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二个月拘役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付某某联系电话:1878819****;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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