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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10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Q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学府南街图强路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查获。2018年1月16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及发还涉案车辆清单、酒精呼气测试报告单、抽血及封血照片;

2.证人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4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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