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陈海峰、张国栋,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9日交我院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消防队附近被民警查获且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60mg/100ml。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的新大洲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其系由于案发当天因其妻子重病(宫颈癌),去给妻子买药才驾驶车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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