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家园**幢**室。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繁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繁华大道与习友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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