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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某某性,196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67********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单元**案发时系冀东花园物业保安,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20915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时左右,在承德市双桥区冀东花园小区南门处,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厮打,双方均受伤。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右手第5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曹某某病例、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燕

检察官助理:秦祎

2020年1120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监视居住。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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