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被告人付某某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龙安公司料场内,错车时车辆大灯晃倒许某某,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付某某用拳头殴打许某某面部,致使许某某住院治疗。经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人身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2.翟某某、田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李瑞兰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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