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7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和其老乡罗某某的女朋友曹某某成为男女朋友而心生愤恨,陆续对被害人的车辆进行损坏,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付某某和罗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路**街**号,用一块钉有铁钉的木板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粤E28****号白色北京现代牌汽车的四条车胎扎破(经鉴定,该四条轮胎价值为人民币1467元)。
2.2020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用木棍将被害人张某某正准备驾驶离开的上述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烂。被害人张某某见状驾驶小车离开,但付某某继续拿着棍子追上并砸烂该车的后挡风玻璃。随后,被告人付某某尾随张某某的小车一段距离后又持砖头砸烂该车的驾驶位车窗玻璃。之后,付某某跳上该车车头,张某某则继续驾车带着付某某往大良街道桂畔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环市北路与广佛路交界的红绿灯处时,付某某爬上车顶用右肘将张某某的小汽车的天窗玻璃砸烂(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坏部件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713元)。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带着被告人付某某去到大良派出所金榜社区民警中队报警。
综上所述,被告人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为人民币9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 证人证言;4. 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 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检察官助理:孙 姣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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