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芜经开检一部诉刑抗〔2020〕22号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291刑初1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付某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轻判。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判决前表示认罪认罚,并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本院对其提出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建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亦在该量刑建议范围内就低对其量刑。但被告人付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付某某仅认罪,但不认罚,不可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可再对其从宽处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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