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1********,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高安市**村**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人付某某在上高县晟茂汽车城被害人汪某某店内,盗得被害人汪某某一部白色OPPOA33手机(价值100元)及二十多元硬币。
2、2019年5月2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上高县上高大桥靠锦南段家的河边空地,盗得被害人丁某甲一部华为畅想7S手机(价值723元)。
3、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在上高县上高大桥靠锦南段家的河边空地,盗得被害人张某某一部OPPOA7X手机(价值1346元)。
4、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在上高县敖阳镇七宝山酒厂的河边空地,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一部OPPOA37m手机(价值382元)。
5、2019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在上高县上高大桥靠锦南段家的河边空地,盗得被害人易某某一部OPPA3手机(价值1197元)。
6、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在上高县上高大桥靠锦南段家的河边空地,盗得被害人丁某乙一部OPPA5手机(价值879元)。
7、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上高晟茂汽车广场的**顺达修理厂,盗得被害人袁某某1000元现金和一包金圣香烟(价值24元)。
2019年9月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上高县锦江镇胜利路欧路名居小区附近,在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一串电动车钥匙时被胡某某抓获。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丁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5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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