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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桂兰与上海川行百货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付桂兰,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理人:周国平,男,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婉萍,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波,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军弟,男。
  被告:上海川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云,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桂兰与被告李波、上海川行百货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上海川行百货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苏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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