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刘爱忠(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
周晓伟(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
李某某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爱忠,男,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伟,女,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志刚,人民陪审员王雅卿参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薛利林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晓伟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应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本案原告主张继续耕种被告的土地,但最多承担租金600元,低于原告自己认可的900元,更低于某某村村民评估的租金额1000元,显失公平,考虑原告一直耕种此地,应由原告进行耕种为宜。但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适当调整租金为9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东大河滩7亩地由原告付某某继续承包耕种。
二、每年租金为900元,并于11月30日前由原告付某某直接交付被告李某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应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本案原告主张继续耕种被告的土地,但最多承担租金600元,低于原告自己认可的900元,更低于某某村村民评估的租金额1000元,显失公平,考虑原告一直耕种此地,应由原告进行耕种为宜。但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适当调整租金为9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东大河滩7亩地由原告付某某继续承包耕种。
二、每年租金为900元,并于11月30日前由原告付某某直接交付被告李某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爱民
审判员:冯志刚
审判员:王雅卿
书记员:薛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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