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郑鹏(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赵金华
汤某某
点军区桥边镇白马溪村民委员会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鹏,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华。
被告汤某某。
第三人点军区桥边镇白马溪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彪,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赵金华、汤某某、第三人点军区桥边镇白马溪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汤某某征地补偿款17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汤某某征地补偿款17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汤某某征地补偿款1750000元。
审判长:杨茹
审判员:王立立
审判员:周游
书记员:杨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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