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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秋峰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付秋峰
王新灵(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秋峰,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3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新灵,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秋峰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秋峰及其辩护人王新灵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付秋峰与其前妻孙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大荔县某家属院门口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付秋峰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孙某某颈部、胸腹部等处连刺数十刀致孙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颈动脉失血死亡。作案后,被告人付秋峰于当晚到大荔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常某某、吕某某、张某某、雷某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付秋峰供述等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指控被告人付秋峰犯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付秋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犯罪事实供认属实,但辩解自己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自己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付秋峰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秋峰与被害人因复婚问题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后,持械连续在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致被害人全身多处受伤,颈动脉被刺破裂失血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鉴于本案系因婚姻感情纠纷引起,被告人付秋峰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可依法对被告人付秋峰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五十七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秋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秋峰与被害人因复婚问题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后,持械连续在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致被害人全身多处受伤,颈动脉被刺破裂失血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鉴于本案系因婚姻感情纠纷引起,被告人付秋峰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可依法对被告人付秋峰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五十七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秋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判长:万宏革
审判员:雷莉娜
审判员:许娟

书记员:张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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