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某某
陈海(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平山县平山镇北某某村民委员会
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海,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北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五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仝某某与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北某某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北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五丑及其委托代理人冀永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相邻采光纠纷案件中的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本案原告仝某某家的房院为北正房,与被告北某某村委会所盖二层楼房中间除村留道路外,还有其院落20米的距离,原告称被告二层楼房对其采光造成影响,却不申请鉴定,故其诉称采光受影响无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仝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相邻采光纠纷案件中的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本案原告仝某某家的房院为北正房,与被告北某某村委会所盖二层楼房中间除村留道路外,还有其院落20米的距离,原告称被告二层楼房对其采光造成影响,却不申请鉴定,故其诉称采光受影响无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仝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兴利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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