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某峰,曾用名仝某,无业。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臣,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峰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扈建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峰及其辩护人李明臣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仝某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投资其表弟在上海的电子信息生意、承包给沙县小吃供货的工厂、承包工厂借朋友钱急需还钱、在青岛城阳区为王某购房等事由,共骗取王某人民币79000余元。
2、2015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仝某峰编造“所承包的厂子货车加油用信用卡支付便宜”的事由,采取透支王某信用卡的手段,骗取王某人民币46000余元。
3、2015年4月份前后,被告人仝某峰虚构家中有急事用钱为由,骗取韦某、张某货款22000余元。
以上骗取的现金人民币、货款均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破案记录、查获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但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应予更正。被告人之辩护人关于仝某峰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仝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仝某峰退赔被害人王树叶人民币125000元,退赔被害人韦理康、张文平人民币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方希春 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 人民陪审员 孙万里
书记员:吴昕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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