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无棣县小泊头镇**村**号。2019年8月13日至2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无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4时许,被告人仝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棣新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无棣县宾馆门口处时与乘车人李振祥发生争执,李振祥报警后,仝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仝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小泊头镇**村**号。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