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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仝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平城区**里**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仝某某,借其房屋被政府拆迁之机,不同意政府合理补偿安排,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在**周边非访,被**派出所训诫,于2019年12月27日在**地区非访,被**训诫,于2020年1月22日在**右街以身穿“状衣“的方式上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一年内多次在**、**等地非法上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三张;

3.涉案财物:绿色上衣一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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