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龙井,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品味金某某婚纱影楼,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川,该摄影楼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品味金某某婚纱影楼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代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丹
书记员: 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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