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森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重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关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彧,上海黄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代宜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申请人上海森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代宜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205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代宜海价值人民币57,6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代宜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代宜海名下价值57,6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朱雯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