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代志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代志全,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志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志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41元、车辆修理费220元、衣物损300元、交通费187元。事实与理由:代志全被案外人顾某驾驶的车辆撞伤,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书面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交通费认可50元,修车费、衣物损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2日,代志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1599弄小区内与顾某驾驶的沪AZXXXX车辆相撞。交警部门认定,顾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沪AZXXXX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3、事发后,代志全在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骨一科就诊,共计支付医疗费1,741元。代志全修理电动自行车转把、前刹车把共计支付修理费220元。代志全提供了交通费发票总计187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系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故对代志全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代志全合理损失的确认:1、医疗费、车辆修理费、交通费有票据、支付凭证为准,金额尚属合理,予以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无依据,不予采纳;2、衣物损,根据案情酌定300元。
  赔偿责任的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41元、车辆修理费220元、衣物损300元、交通费187元,合计2,44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代志全2,44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志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啸

书记员:李  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