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文磊,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现军,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代文磊与被告张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代文磊诉称,2018年5月16日,债务人张现军,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8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0,000元及利息80,000*0.022/100*1年=1,760元。共计81,76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现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从2017年5月起至今居住在老家安徽省霍邱县潘集乡李岗村圩岗组。因此,本案应由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系争借款合同未对合同履行地作约定,亦未对合同签订地作约定。原告户籍地在安徽省蒙城县楚村镇代圩村许宋庄35号。然根据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夏朵园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7月8日出具的《居住证明》称,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至今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银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代文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现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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