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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张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2********,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镇**村**组**号。2001年因故意伤害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寻衅滋事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孟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3月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4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4月8日因发现新证据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2018年因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运河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青县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2011年9月份青县唐某某因开发青县**项目向被告人代某某借款150万元,口头约定高额月息5分。2011年至2015年间唐某某不定期支付利息,后因资金紧张不能支付,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代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等人采用非法手段追讨债务,到唐某某开发的**小区工地阻工滋事,破坏社会秩序。

1、2017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其青县**小区家中拿出一个长条包,内装一把双管猎枪,带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姜某某等人开车到青县**小区工地,姜某某在工地外的车上等候接应,代某某、张某某等人进入工地,由张某某背着装有枪支的长条包,后代某某从张某某手中要过长条包,拿出枪,先后二次开枪恐吓工人停工,导致**小区工地当日停工,直接损失4080元。

2、2017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代某某到唐某某所建的福郡小区售楼处(即**小区办公地点)从售楼处工作人员手中要走钥匙,当晚代某某带领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等人到售楼处,张某某让叶某某等人在售楼处住下,因售楼处太脏,没有住下,后几人离开。2017年4月14日10时许,张某某以持砍刀在办公地点乱转、用脚踹门等方式扰乱该处办公秩序,2017年4月15日张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后代某某带人占据售楼处至今,并于2019年6月份将该售楼处出租给青县**镇**村的谭某某,非法获取租金4万元。

 3、2017年4月28日,青县**镇**村的王某某和其弟弟王某甲(代某某岳父)与同村杜某某因浇地的水管挡路之事在村西桥头发生争斗,被告人代某某得知后,开车带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姜某某、妻子王某乙、王某某的女儿王某丙赶到事发地点,代某某指使张某某、姜某某二人将杜某某打伤。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杜某某的伤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代某某于2020年3月2日到孟村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孟村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被孟村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还款协议、赔偿合同、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杨某某、荣某某、代某甲、朱某某、付某某、叶某某、谭某某、代某乙、王某丁等人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杜某某陈述;4、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6、杜某某、杨某某等人辨认笔录;7、小区工地监控视频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纠集在一起,为追讨高利贷,或持枪恐吓他人,或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辉

 检察官助理:李晗

2020720

                                      (院印)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孟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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