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代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代某某,绰号**,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代某某利用手机建立“娱乐多多”、“四五筒两元一分”网络赌博微信群,利用“血拼三张”、“楚雄玉溪麻将”APP游戏端,组织他人进行手机网络赌博。“血拼三张”每局抽头渔利6元或9元,“楚雄玉溪麻将”每局抽头渔利4元、7元或8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代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合作,共同管理“娱乐多多”赌博微信群,由李某某负责抽头渔利,抽取的费用由代某某和李某某平分。至2019年5月7日,李某某通过“血拼三张” APP抽头渔利32629.16余元;代某某通过“血拼三张” APP抽头渔利28538元;代某某通过“楚雄玉溪麻将” APP抽头渔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

3.证人证言:证人卓某某、汤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手机微信界面截屏、微信电子账单导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李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代某某、李某某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某某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

检察员:王开精

2019年11月6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电话13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