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代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2018年7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郫公诉刑诉(2018)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某某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邓勇

书记员: 杨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