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23时18分,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5****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光伸二期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孔某某、朱某某现场查获。2020年07月15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代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1.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

2.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奎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4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