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23时18分,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5****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光伸二期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孔某某、朱某某现场查获。2020年07月15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代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1.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
2.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奎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4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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