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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松原市宁江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从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21时05分许,酒后驾驶吉J****9号小型面包车,在镇赉县**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00mg/100ml,代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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