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代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路**号。被告人代某于2019年6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我院批准,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代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害人杨某某于2011年12月、2012年5月分别购买了《安徽团购》、《中国招商引资网》网站平台产品,之后,被害人杨某某的个人信息便在网络公司间公布开,并且经常接到自称网络中介公司的电话,对方称可以帮被害人杨某某办理网站平台相关业务。
2013年7月份,被害人杨某某在天下互联武汉分公司办理一项网站宣传推广业务,签订了服务协议。2014年5月份,被告人代某从公司拿到杨某某的个人信息,之后便打着公司的名义联系被害人杨某某称可以高价卖掉被害人杨某某的网站平台,但之后的两个月内,被告人代某经常联系杨某某谈心,并且被告人代某知道被害人杨某某是部队转业干部,便谎称自己也是退伍士兵,从而渐渐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诱骗被害人杨某某相信有人出高价购买杨某某的平台。被告人代某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之后,便以办理网站过户手续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杨某某办理各种相关的网站业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钱财。
2015年3月份,被告人代某从武汉分公司辞职,但代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谎称调到北京天下总公司工作,之后继续以有人高价购买网站平台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杨某某办理各类相关的网站业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钱财。截止到2016年9月份,被害人杨某某发现被骗于是报警。
从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代某以有人高价购买网站平台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杨某某办理各类相关的网站业务,办理业务次数达20余次,分别有过户代码证书、中国产权应用证书、网络安全认证、全球大数据收录信息、IMSC互联网+、一带一路管理中心、收付汇等。经查询,这些证书均为假证。被告人代某每次谎称办理业务诈骗金额几千到几万元不等,被害人杨某某转账到被告人代某的的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47次,转帐金额共计534600元。
2、2014年8月份,被害人叶某某在你天下互联武汉分公司办理一项网站宣传推广业务,签订了推广合同,花费5万元,为期1年。5万元推广费打到了天下互联武汉分公司账户。之后,叶某某在天下互联武汉分公司便没有办理过相关业务。到了2015年9月份,被告人代某已离开天下互联武汉分公司,但其仍打着天下互联武汉分公司的名义联系叶某某,称可以帮忙叶某某将“中国茶门户”高价卖出去,并且已经联系好了买家。因从2014年8月份到2015年9月份之间,代某逢年过节都会给叶某某打电话问好,留个好印象,所以被害人叶某某便相信代某的话,相信自己“中国茶门户”网站可以高价卖出去。之后,被告人代某便以办理网站过户手续为由要求叶某某办理相关的网站业务,前后大概10个项目。被告人代某每次谎称办理业务诈骗金额几千到几万不等,每次诈骗的钱财被害人叶某某转账到被告人代某的建设银行卡,诈骗金额总计123953元。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代某被公安机关于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代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故意,诈骗他人财物共计65855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代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赟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代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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