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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某志容与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令某志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祥,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令某志容与被告朱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令某志容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令某志容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令某志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令某志容负担。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金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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