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令某志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祥,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令某志容与被告朱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令某志容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令某志容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令某志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令某志容负担。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金春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