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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轻辩护

2022-12-06 付云锋 评论0

付云锋律师 (13439795412 同微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案情回顾

付云锋律师团队接受闫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闫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依法会见当事人闫某、查阅卷宗材料、主动联系承办人员沟通相关案情,付云锋律师团队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后经团队多次会议讨论,形成辩护思路——排除闫某严重过错行为,加之发生本案的原因是由于与闫某有冲突的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在先等因素,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多因一果造成的后果,并非一因一果,故决定作罪轻辩护。

经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最终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付云锋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于2022年*月*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闫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3年6个月。在审判阶段,由于部分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提起民事赔偿外,认为对闫某的量刑过轻,要求法院从严处罚闫某,法院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后经付云锋律师团队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及提出有力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并予以采纳,判处闫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驳回受害人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概要:

闫某于2022年*月*日与同行人员一起到某酒吧聚会,后因某种原因与他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闫某驾驶车辆冲向人群,导致人员受伤和车辆受损,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后由于疫情影响和案情需要将闫某监视居住,同年*月*日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月*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闫某。后经付云锋律师团队辩护,检察院、法院最终采纳了付云锋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被告人闫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驳回受害人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22)京0113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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