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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类似案件被同法院判决无罪为由撤回起诉

2024-10-15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评论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东红,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乔传浩,天津浩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0日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8〕47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类似案件被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事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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