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伟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红兵。
被告:沈霞。
被告:上海冰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志云,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伟生诉被告黎红兵、沈霞、上海冰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仲伟生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黎红兵、沈霞、上海冰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为270,000元,于2019年7月9日缴纳了保全费费用,并于同日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仲伟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仲伟生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黎红兵、沈霞、上海冰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青
书记员:沈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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