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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凤芝与柴芸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仲凤芝,男,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骏卿,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柴芸卿,女,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仲凤芝与被申请人柴芸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柴芸卿价值人民币1,05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柴芸卿存款人民币1,05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有隐藏、变卖、转移、毁损等该财产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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