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奔、吴成柯。
被告:大同市南郊中材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陈继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战斗。
被告:陈继国,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继布,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滕晓晔,女,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诉讼代表人:李凯,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人杰、江子昂,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南郊中材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陈继国、陈继布、滕晓晔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黄旻若
书记员:岳琦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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