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戈朔。
被告:薇盛(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蔺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亦磬,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亮。
被告:孙志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仲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薇盛(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啸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孙志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仲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28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5,34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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