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如俊,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树权,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仲如俊与被告张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仲如俊诉称,被告张树权于2013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30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树权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
被告张树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款项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居间费,本案应为居间合同纠纷,被告张树权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玉兰路XXX弄XXX号XXX室,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借贷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过约定,亦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借条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履行地。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张树权提出管辖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的证据材料,故其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树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树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石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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