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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尔伟与邢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仲尔伟,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湧,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运,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晓春,女,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仲尔伟诉被告邢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邢晓春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陆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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