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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慧琴与仲慧生、周惠娟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仲慧琴,女,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铭,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仲慧生,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惠娟,女,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仲薇,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仲慧琴与被告仲慧生、周惠娟、仲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慧琴诉称,原、被告四人系兄弟姐妹关系。上海市普陀区永定新村XXX号全幢系私有住房,产权人父亲仲金荣于1999年1月31日过世、母亲周红弟于2017年6月22日过世。母亲周红弟生前通过公证遗嘱确定其名下上述房产份额由被告仲惠生继承。2017年,系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经征收机构确定共有产权人为周凤弟、仲惠生、仲薇、仲惠琴、周惠娟。被告仲慧生之子仲沛欣、被告周惠娟与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两套,分别为嘉定区阳光嘉苑城北七号地块3幢独立单元804室、嘉定区惠民家园嘉定区洪德路1285弄6幢12号1301室。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原告可获得10%的征收补偿款,但原、被告无法就此协商一致。原告认为,虽然嘉定区阳光嘉苑城北七号地块3幢独立单元804室安置房屋尚不具备权利登记凭证,但原告主张货币安置而非房产安置,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告应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324456元;二、原告应得系争房屋被征收奖励与补贴款93780元;三、原告仲慧琴、被告周惠娟、仲薇承担本案10%诉讼费,被告仲慧生承担70%诉讼费。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现查明,原告主张的待分割征收利益中,嘉定区阳光嘉苑城北七号地块3幢独立单元804室安置房目前不具备权利登记凭证,尚无法进行确权、分割、过户及交易,在此情形下,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仲慧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  彬

书记员:陈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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