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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洪妹与徐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仲洪妹,女,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容,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桂玲,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某。
  原告仲洪妹与被告徐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2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洪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仲洪妹已预付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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