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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龙生与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仲龙生,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英,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蕾蕾,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影,女,1984年2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仲龙生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龙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仲龙生承担。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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