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仵青峰,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元良村张家组。
委托代理人鲁晓平、祁雪娟,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军,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镇八里村八二组24号。
委托代理人贺会民,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185号。
负责人屈朝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仵青峰因与被上诉人李海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渭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仵青峰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鲁晓平、祁雪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海军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贺会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寿渭南公司负责人屈朝升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张立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1O月24日7时许分,王新峰驾驶(李海军所有)陕E8130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平县城关镇站北街与东一环交叉丁字路口处,与仵青峰驾驶的电动车(由南向北左转弯向西行驶时)相撞,致电动车受损,仵青峰受伤住院。仵青峰受伤后,被送往富平县医院,后转入唐都医院治疗,诊断为:1、双侧额叶,左侧颞叶脑挫裂伤;2、右侧颞顶部及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3、脑疝形成;4,对上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侧额骨及顶骨骨折:6、右侧顶枕部头皮下血肿。住院45天,支付医疗费161803.96元,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仵青峰与李海军所雇司机王新峰负事故同等责任.诉前仵青峰经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的委托在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仵青峰此次车祸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目前遗留严重构音障碍,现评定为七级伤残,2、仵青峰此次车祸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左额部开颅骨窗面积8cm×6cm,右侧额部开颅骨窗面积8cm×7cm,评定为十级伤残,3、仵青峰后续相关治疗费用约需70000元。另查,仵青峰在住院期间,李海军已支付72933.95元,陕E81301号重型货车在人寿渭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原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双方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按责任分担,仵青峰主张自己的赔偿按居民标准计算,其实际户口信息和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仵青峰损失共计为319837.66元。其中医疗费164737.91元、误工费6480元,(从住院之日2012年10月24日至伤残鉴定前一天2013年1月15日计81天×每天80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45天×每天80元)、伙食补助费1350元(住院45天×每天30元)、被抚养人仵孟真生活费18260.55元(17年×每年5115元×伤残指数42%÷2人)、伤残赔偿金48409.20元(每年5763元×20年×42%伤残指数)、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维修费1000元、精神抚慰佥5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0元,由人寿渭南公司在交强险承担仵青峰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6480元、护理费3600元、被抚养人仵孟真生活费18260.55元、伤残赔偿金48409.20元、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维修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计93749.75元。下余226087.91元,由人寿渭南公司在商业险中承担仵青峰下余损失226087.91元的60%即为135652.75元(从中扣除李海军诉前垫支款72933.95元),剩余90435.16元由仵青峰自行承担。二、驳回仵青峰其余诉讼请求。三、李海军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165元、鉴定费1600元,计6765元,由仵青峰负担2706元,李海军负担4059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仵青峰就其主张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一审提供考勤表、仵青峰2011年12月12日及2012年1月10日领取工资便条及公司工资证明。二审提供元良村委会证明。二审查明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新峰驾驶李海军所有车辆与仵青峰驾驶电动车碰撞,致仵青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新峰与仵青峰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李海军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仵青峰的赔偿责任。因李海军车辆在人寿渭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划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仵青峰系农村户籍,其在一审提供的两份领取工资便条载明内容相矛盾,其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并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上诉人二审提供的新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属失地农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故对上诉人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元,由上诉人仵青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耀武 审 判 员 李存宪 代理审判员 邢维利
书记员:柴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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