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与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锅仓,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岭,局长。
委托代理人边泊杰,河北金胜律师事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芳,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任顺霞,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系受害人王某2之妻。
第三人王庆庚,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龙华店乡小集村人,住,系受害人王某2之父。
第三人殷培香,女194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龙华店乡小集村人,系受害人王某2之母。
第三人王宁,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龙华店乡小集村人,系受害人王某2之子。
第三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杜志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5)91030652号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告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第三人任顺霞等五人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金祥,被告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边泊杰、张文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任顺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冀伤险认决(2015)9103065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2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19时40分,王某2驾驶摩托车从工厂(该厂位于106国道任丘市与河间市交界处东侧200米路南)下班回家,行驶到106国道172公里+700米处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2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10月9日,王某2亲属向任丘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王某2与被告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2月30日,任丘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任劳人仲案裁字(2014)第1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王某2与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不服,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5月13日,任丘市人民法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与王某2存在劳动关系。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2提供的劳动属于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亦接受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2015)沧民终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31日,第三人任顺霞等五人向被告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1月27日,被告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5)9103065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王某2的伤害认定工伤。原告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死者王某2与被告任丘市新日门业存在劳动关系,该事实业经任丘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及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王某2的死亡确系在上下班途中,符合该项规定,被告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冀伤险认决字(2015)91030652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所作工商认定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其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丘市新日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付青云人民陪审员杨静人民陪审员史文婧

书记员:马 丽 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