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伟,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佳旻,女,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维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诉被告陆佳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任伟负担。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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